“永康五金”区域公共品牌管理办法

   日期:2023-05-30     浏览:17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永康五金”区域公共品牌管理办法》和《“永康五金”区域公共品牌建设扶持奖励办法》已经市十八届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8日

“永康五金”区域公共品牌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永康五金”区域公共品牌的使用、推广、管理和保护,发挥“永康五金”区域公共品牌在五金产业转型升级中的积极作用,推动永康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



是“永康五金”区域公共品牌标识(以下简称“永康五金”品牌标识)。

浙江中国科技五金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金城集团)是“永康五金”品牌标识的所有权人。

永康市品牌建设促进会(以下简称市品促会)受五金城集团委托,负责“永康五金”品牌标识的管理运营。

永康五金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组成单位负责“永康五金”品牌标识推广使用过程中的监督工作。

(三)“永康五金”品牌标识的使用以自愿申请和“科学、公平、公开”授权为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和有限使用。

二、使用范围

“永康五金”品牌标识授权方式分为备案和申请两种类型。

(一)备案类

以下市场主体的产品实行备案使用制。

1.获“品字标浙江制造”、省级首台(套)、“浙江制造精品”称号的产品;获中国驰名商标、国家级单项冠军、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各级政府质量奖、省“隐形冠军”、省出口名牌等荣誉或称号的企业,其满足申请类制造业企业第(4)项要求的产品。

2.具备生产经营资质的非遗传承人或团队,使用传统原材料、遵循传统工艺流程制作的省级以上(含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相关产品。

(二)申请类

以下市场主体的产品实行申请使用制。

1.制造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在上一年度被评为“制造业百强”“纳税百强”“纳税优胜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创新十强”;

(2)产业符合国家政策导向;企业具有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工艺先进,质量稳定;

(3)企业设有独立的技术研发机构,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达3%以上,并持续对产品进行研发和创新投入,注重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及保护;

(4)申请产品具有当年合格的检验报告,且近3年未发生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列入CCC认证目录的产品,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

2.商贸流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自主品牌的实体店或网络商城(网店);

(2)申请产品具有当年合格的检验报告,且近3年未发生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列入CCC认证目录的产品,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

(3)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其中主流电商平台上客户满意度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4)企业的自有品牌单品类年度网络销售额1亿元以上,且在主流电商平台上自有品牌单品类年度销售额类目排名前5名,或企业年度纳税达1000万元以上。

(三)其他情形

政府新招引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其他行业代表性企业的产品由市品促会组织认定并参照申请类执行。

三、备案和申请程序

(一)备案程序

1.备案主体填写《“永康五金”品牌标识授权使用备案表》,并按要求向市品促会提交相应材料。

2.市品促会自收到完整材料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1)完成审核并公示拟授权使用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公示期满后与备案主体签订授权使用合同,并颁发授权使用书。

(二)申请程序

1.申请主体填写《“永康五金”品牌标识授权使用申请表》,并按要求向市品促会提交相应材料。

2.市品促会自收到完整材料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1)完成初审并提出初步意见;

(2)报请市品牌办组织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及专家进行联合审核,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

(3)完成审核后公示拟授权使用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公示期满后与申请主体签订授权使用合同,并颁发授权使用书。

四、权利和义务

(一)被授权使用主体的权利

1.在认定产品及同系列产品的铭牌、包装、装璜、说明书和有关材料中使用“永康五金”品牌标识。

2.在生产经营场所、营销活动和广告宣传中使用“永康五金”品牌标识。

3.列入“永康五金”区域公共品牌重点推广企业库,推荐参与政府各类项目和荣誉的评选,参加市政府主办或协办的集群广告宣传、大型推介展示、高端论坛、培训交流及展会等相关活动。

4.对“永康五金”品牌标识的使用进行建议和监督。

(二)被授权使用主体的义务

1.“永康五金”品牌标识的图形、文字、图文组合、标准色等应按照标识使用手册规范执行。

2.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保证产品及服务质量稳定可靠,维护“永康五金”区域公共品牌声誉。

3.不得转让、出售、赠予、出租“永康五金”品牌标识。

4.接受市政府相关部门、市品促会对授权使用产品的质量检测和品牌标识使用的监督检查,配合开展相关维权工作。

五、监督管理

(一)“永康五金”品牌标识须经市品促会授权后方可使用。

(二)“永康五金”品牌标识授权有效期为5年,每年由市品促会组织复核。授权有效期满且拟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30日前提出延续备案或申请。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品促会有权终止或解除授权使用合同:

1.企业停止生产授权产品或企业转卖的(包括但不限于被并购、原股东全部转让股权);

2.产品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各级质量监督抽查或出口商检出现产品质量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二次质量监督抽查或出口商检不合格的;

3.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和诚信缺失行为的;

4.企业不规范使用“永康五金”品牌标识,影响“永康五金”区域公共品牌形象的;

5.其他符合解除或终止授权使用合同情形的。

(四)对于被强制撤销或终止授权使用合同的主体,市品促会5年内不再受理其对“永康五金”品牌标识的使用备案和申请。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永康五金”区域公共品牌建设

扶持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打造“世界五金之都品质活力永康”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永康五金”区域公共品牌影响力,发挥好品牌引领五金产业提质增效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标准

(一)政府联合企业推广“永康五金”区域公共品牌,在中央电视台投放集群广告的,按实际支付广告费的50%给予企业奖励。单家企业年度最高可享受300万元奖励。

(二)在中央电视台投放广告,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广告画面出现“永康五金”区域公共品牌标识(以下简称“永康五金”品牌标识)或广告配音带有“永康”语音的,按实际支付广告费的20%给予奖励;广告画面出现“永康五金”品牌标识同时广告配音带有“永康”语音的,按实际支付广告费的3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度最高可享受200万元奖励。

(三)在省级重点卫视(北京卫视、东方卫视、江苏卫视、浙江卫视、湖南卫视、广东卫视)投放广告,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元,广告画面出现“永康五金”品牌标识或广告配音带有“永康”语音的,按实际支付广告费的10%给予奖励;广告画面出现“永康五金”品牌标识同时广告配音带有“永康”语音的,按实际支付广告费的1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度最高可享受100万元奖励。

(四)结合“永康五金”品牌标识在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直播中插播广告的,按央视广告标准给予奖励〔本办法第一部分第(二)条〕。

结合“永康五金”品牌标识开展省级体育赛事现场广告投放、省级队伍冠名或赞助的,按实际支付费用的2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度最高可享受100万元奖励。

(五)企业签约品牌代言人或与知名IP(知识产权)合作,合同金额分别超过500万元、50万元且结合“永康五金”品牌标识开展品牌宣传推广的,按实际支付合作费的1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度最高可享受80万元奖励。

(六)政府联合企业推广“永康五金”区域公共品牌,通过微博、小红书、抖音、快手、B站、公众号等新媒体渠道投放集群广告的,按实际支付广告费的20%给予企业奖励。单家企业年度最高可享受100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通过新媒体广告、楼宇及电梯广告等渠道开展“永康五金”区域公共品牌宣传推广。

(七)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的高铁站、机场、地铁站(含地铁)结合“永康五金”品牌标识开展宣传推广的,按实际支付费用的2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度最高可享受100万元奖励。

在高铁列车、民航客机结合“永康五金”品牌标识开展宣传推广的,按实际支付费用的2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度最高可享受100万元奖励。

(八)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开设旗舰店或品牌形象店(店面年租金不低于50万元),并在店面招牌显著位置使用“永康五金”品牌标识的,每家店面一次性奖励1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最高可享受50万元奖励。

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的知名商超开设品牌专柜满1年(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并在专柜显著位置使用“永康五金”品牌标识的,每家专柜一次性奖励5万元。单家企业年度最高可享受50万元奖励。

(九)支持企业新建永康五金海外品牌基地。在国外建设5000平方米及以上、有3个及以上永康企业入驻、总出口额不少于3000万元的基地(包括永康五金商贸城、永康五金线下品牌基地、永康五金线下品牌集合展销店),并在显著位置使用“永康五金”品牌标识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十)使用“永康五金”品牌标识的企业列入世界五金精品馆和永康五金生活馆的入驻名录。

二、附则

(一)本奖励办法适用于经永康市品牌建设促进会(以下简称市品促会)授权,按照《“永康五金”区域公共品牌管理办法》要求规范使用“永康五金”品牌标识的企业。

(二)市品牌办、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招商中心、市融媒体中心、五金城集团、市品促会组成永康市品牌建设扶持奖励资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和监督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立在市品牌办),负责组织审核和监督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企业开展品牌推广前应将“永康五金”品牌标识宣传推广方案报送至评审办公室,方可申请奖励资金。每年第一季度由评审办公室组织开展上一年度奖励资金的申报工作。评审办公室将申报材料汇总后交由各部门审核〔市品牌办、市融媒体中心负责审核第(一)至(六)类,市招商中心负责审核第(七)、第(八)类,市商务局负责审核第(九)类〕,审核完成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联合审定。

(四)单家企业一年内所获奖励总金额不超500万元(不含集群广告投放奖励)。企业开展宣传推广不满一年的,按实际推广天数折算奖励金额。

(五)本办法中的奖励与上年度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相挂钩,对亩产效益综合评价A类、B类的,按100%予以奖励;对亩产效益综合评价C类的,按70%予以奖励;对D类和未参与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一律不予奖励。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不参与评价的企业,按100%予以奖励。

(六)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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